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避免资金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资本金及所有筹募基金资产均属本基金会所有,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五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资本金进行增值服务,主要方式为购买该公司旗下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全年资金运用及分布情况,提交资金委托申请,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由基金会财务部将资金划入受托方指定账户购买指定产品,受托方定期提供产品对账单供基金会了解资金投资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全年资金运作情况,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向受托方提交产品赎回指令,包括产品名称、份额,由基金会财务部跟进产品赎回进度、资金到账情况。

第九条 秘书长应定期整理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向理事长和监事长汇报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所开展的投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二条 在投资活动中,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单笔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增值保值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投资的资产不得超过理事会决定的最大投资额度,该额度根据基金会相关年份的基金余额和公益支出数额动态确定,以使投资资金不会占用拟用于公益支出的资金,确保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七章 风控与止损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投资产品风险大小,适时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八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和受托方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资本金增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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