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捐赠方、受助方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年度项目工作计划。

第四条 基金会通过各种合作渠道征集符合基金会发展目标的项目,并对资助项目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原则。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项目立项应当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优先考虑助学、助教、助困活动以及申请资助单位具有配套比例资金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专业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基于自身业务范围和使命愿景所制定资助框架。项目内容的设计需具备良好的公益性。

(二)项目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性,具备在专门领域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与能力。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四)项目应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基于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可以在相关领域中产生持续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按捐赠人意愿立项的程序: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的,由其向基金会项目部门提供拟立项目的有关资料(如有),项目金额以捐赠者的捐赠额为上限;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基金会项目部门对捐赠人指定的捐赠款用途和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前期调研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基金会项目部门在与捐赠人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计划(可视实际情况分多个文档编写或编入同一文档,下同)。

(三)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部门负责人评估,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或在相关文档后添页签署评估意见,下同)。

(四)立项申请书、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拟立项协议书(捐赠协议),并报理事会审议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基金会项目部门在充分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计划。

(二)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部门负责人评估,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

(三)立项申请书、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立项。

第八条 报理事会审议的立项材料,应视实际情况记载项目概述、实施背景、项目所要解决问题、项目利益方、项目目标、项目策略、项目推进计划、项目预算、预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拟开展以下重大慈善项目的,须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计划实现公益目标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根据实际问题决定是否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订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对于项目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实施内容、目标发生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改签协议。

(二)实施内容、目标不变,但预算要增加且评估合理,应改签协议。

(三)预算总额不变,分配发生变化的,变化比例不高于总金额 20%的情况下,经书面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批复同意后备案;变化比例高于总金额 20%的情况,应改签协议。

第十三条 作为资助型公益基金会与执行类公益基金会开展合作的,需在项目实施前与执行机构以会议或线下沟通方式,就项目执行计划进行明确,并就项目关键节点和成果产出方式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记录项目过程材料并保存。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评估书和基金会年度计划,编制预算方案,并经基金会财务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资助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项目管理人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整改的措施,并报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基金会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内部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由基金会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资金调拨单,安排拨款计划,一次性或者分期向受助方或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票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项目实施机构财务人员在办理资助项目费用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的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或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提交项目报告,基金会项目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如有调整或整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五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阶段,基金会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项目的完成程度和项目资金总量,决定是否要开展第三方项目评估,包括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之后,需要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对于部分指标未达到目标的项目,须要求执行机构提供详细说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过程及结论均须书面形式并随时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项确认,并由秘书处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选取合适的基金会信息公开渠道进行项目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开。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被资助单位使用资助经费的情况,基金会项目部应跟进项目情况并及时监督,确保资助经费如实使用,产生应有的效果。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或审计。检查项目实施机构的财务账目,对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核对。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资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项目运作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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