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一切与基金会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与基金会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等,以及前述人士的近亲属。
第六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基金会之间的下列交易行为: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四)资金融通。
(五)劳务交易。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由理事会审议,并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基金会相应交易行为的决策。
第十条 基金会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相关关联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四章 关联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公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