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及法制化建设,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志愿者,所招募志愿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需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了解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六)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二)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六)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基金会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建立志愿者数据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基金会保护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八条 基金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特别出色的志愿者,可给予鼓励、表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九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设专人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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