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及法制化建设,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基金会自身或其他组织、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基金会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发现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有必要公开,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召开重大会议。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或者开展其他涉外活动。

(四)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或者开展其他重要活动。

(五)发现或发生重要社情动态、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召开重大会议或开展涉外活动的,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载明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及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八条 基金会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电  话


重大事项名称


地  点


时  间


联   系 人


手  机


涉及对象


重大事项(活动)内容

 

 

 

负责人签字:

基金会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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