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管理使用行为,确保印章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其他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按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基金会成立后,可以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刻制其它印章应填写《刻制印章审批单》,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第五条 印章统一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印章备案手续,填写《印章启用备案表》,载明印章名称、印模和保管人员等事项后,印章移交至保管部门。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发布印章启用通知,公布印章正式生效启用时间,通知应附印模,并标注“印模”字样。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应及时在备案表上登记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根据工作需要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公章由秘书处负责,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印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一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二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应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管柜。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前,应由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其中公章需提交秘书长审批,财务印章需提交财务主管审批。

(二)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根据《印章使用审批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基金会对外发文、发函、有关协议文本等,须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文件后,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四)基金会按照资助项目、有关协议书等文件需要划拨资金、开具基金会捐赠收据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应审批单据、收款记录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办公地点内,由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原则上不得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监督,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印章外出的,应填写《印章外带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携带外出,公务活动结束后,即归还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记录,交接时应本人亲自交接,不能交由其他人员代转。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应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盖章,特殊情况应有秘书长特批,并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注明“仅限XXX使用”的字样。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条 因基金会撤销、名称变更,印章损坏、遗失、被盗、式样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印章作废得,原印章应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二十一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发文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印章停用,应发印章停用通知。

 

第七章 印章的销毁

第二十三条 旧印章停用后,应将清查结果报告基金会秘书长,请秘书长审定旧印章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交由基金会秘书处妥善保存;没有保存价值的印章,报请基金会秘书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销毁废旧印章,应填写《印章销毁审批表》,销毁时要由印章管理人员监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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