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公示全文或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具体数额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助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基金会网站、出版物、微博、微信公众号、年度报告、公示栏公开,以及通过“慈善中国”等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公开。基金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前述合适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就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基金会设专人主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将需要公开的信息统一报送秘书处,秘书处汇总、整理、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监测,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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