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及法制化建设,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大前提下,还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使工作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激发基金会活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组成。专职人员可直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该单位借调至基金会。兼职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兼职用工协议,其工资待遇由其派出单位负责,薪酬按照其派出单位的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其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具体金额以有关各方的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根据工作人员不同岗位的特性,基金会可施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工资分配应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应加大激励力度。

第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工作人员发放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基金会为了补偿工作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第七条 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列入基金会管理成本,其中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及基金会自身发展情况,可按月度、季度、半年分期兑现或年底集中兑现。薪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为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基金会代扣代缴;应由基金会承担的部分,应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兼职人员及借调至基金会的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有关各方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

第十条 对于从基金会账户直接发出的工资,基金会应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其薪酬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根据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参考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与工作人员平等协商,确保其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等事宜由秘书处决定;基金会章程规定应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会审议的人员聘用、辞退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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