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求真务实、探索创新,聚焦和解决突出问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不断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增强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 党内重要仪式、活动等应当悬挂党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第五条 党组织活动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

第六条 重要的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七条 党员应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八条 召开党组织活动前,应组织理论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相关活动方案等,按要求上报,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党员干部应当定期就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条 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等活动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者表彰;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当根据其表现和态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依规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应当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中央统战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党建工作情况报告、纪检工作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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