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各类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以及根据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均应遵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年度为线索,分类立卷归档。

 

第二章 档案收集与保存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各类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具体范围与要求按照《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除财务档案以外的各类档案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基金会证照,设立、变更、备案材料,决议、决定、批复文件。

(二)基金会章程,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

(三)基金会行政及人力资源事务相关协议、函件。

(四)基金会公益项目相关立项、执行、结项资料。

(五)基金会大事记、荣誉证书、奖杯。

第四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并按时向归档部门移交。任何人均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有关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将不合规范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第七条 归档文件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认真开展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为发展起好参谋作用。

第九条 基金会推动档案电子化管理,探索电子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创新模式。

 

第三章 档案查阅与借用

第十条 查阅或借用档案,应说明理由并取得档案保管部门同意。档案查阅原则上不得将档案带离其存放场所;档案借用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返还。

第十一条 查阅人员及借用人员应就档案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档案保管部门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不得涂改、剪裁、圈画、折叠。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以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拟查阅或借用档案的,应通过基金会工作人员办理,经办人员应明确要求其就档案内容予以保密(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除外),并对档案安全负责。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与销毁

第十三条 基金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长期保管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短期保管的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基金会档案保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凡记叙和反映本基金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二)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三)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档案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应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基金会档案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经确认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基金会档案保管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负责人、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基金会档案保管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意见收集箱
意见收集箱
志愿者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