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及法制化建设,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参与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且使资金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及捐赠者的意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应遵循最必要支出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基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报告、提出建议。

(四)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票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五)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现金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存款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

(三)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四)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妥善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等相关印章。

(五)账簿保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业务。

第七条 基金会支出由经办人或相关部门凭合同、内部审批文件和其他必要书面材料向财务部门发起,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费用支出不到5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费用支出达到5万元且不到10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

(三)单笔费用支出达到10万元的,应按规定召开理事会审议,其中,达到50万元的需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基金会收支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计划、资金投资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万元。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及时向秘书长通报。

(二)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三)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四)出纳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二)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三)基金会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法律法规,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四)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六)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实物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基金会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是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应规范捐赠物资接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应分类管理、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2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三十三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第三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二)重大投资活动。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通过人工分析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通过财务系统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的用途严格将其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提交理事会审议,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五十一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出借,不得携带出境。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经确认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基金会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相关人员应将该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接受审计及财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物资管理办法》、《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意见收集箱
意见收集箱
志愿者报名表